昨日,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现已制定,今后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应设立专区或专柜,该规定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不同保质期食品的临保期不同
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应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规定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标签标识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为: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大中型超市等销售临界食品须设立专区
规定中明确表明,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另外,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也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工商部门还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搞促销,但销售凭证上应当标注“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也必须标明,不得隐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销售临界食品责任要落实到人
除了销售中要注意的各种事项,工商部门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并公开责任人照片以及每天对销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查情况记录。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不同保质期食品的临保期不同
据《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应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规定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标签标识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为: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大中型超市等销售临界食品须设立专区
规定中明确表明,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另外,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也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工商部门还规定,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搞促销,但销售凭证上应当标注“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也必须标明,不得隐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销售临界食品责任要落实到人
除了销售中要注意的各种事项,工商部门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并公开责任人照片以及每天对销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检查情况记录。
同时,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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